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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6月19日,青海省劳动保障厅根据《青海省工资指导线制度试行办法》(青政办〔2001〕134号),印发了《关于发布我省2007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青劳社厅发〔2007〕52号),发布了青海省2007年企业工资指导线:
1、企业职工平均货币工资增长基准线(中线)为10%;
2、企业职工平均货币工资增长预警线(上线)为15%;
3、企业职工平均货币工资增长下线为零增长或负增长,但企业支付给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工资不能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时要求,全省各类企业应按照工资指导线的要求,充分考虑本企业实现利润、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劳动生产率和人工成本状况等主要经济指标,围绕基准线,在上、下线之间合理安排职工工资增长。生产经营正常、经济效益增长的企业,可参照基准线在预警线以内合理安排本企业职工工资增长水平,促进企业普通职工工资合理增长;对部分工资水平过高、增长过快的垄断企业,通过劳动保障、财政、审计部门开展的国有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监督检查活动,要求企业适度调控其工资增长幅度。
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省级主管部门应按《青海省工资指导线制度试行办法》的规定,依照分级管理、分类调控的原则,负责做好2007年度企业工资指导线的贯彻实施和管理工作,促使企业严格执行国家工资管理政策规定,合理引导企业确定职工工资水平,以切实发挥工资指导线对企业工资分配的指导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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