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条件:
1.经全国注册勘察设计工程师执业资格统一考试合格,取得执业资格考试合格证书;
2.受聘于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从事工程勘察设计工作;
3.达到继续教育标准。
申请材料:
初始注册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人的注册申请表;
2.申请人的资格证书复印件;
3.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4.逾期初始注册的,应提供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
延续注册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人延续注册申请表;
2.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3.申请人注册期内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
变更注册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人变更注册申请表;
2.申请人与新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3.申请人的工作调动证明(或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文件、退休人员的退休证明)。
申请程序:
1.申请人通过聘用单位向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市、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2.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注册的有关材料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并将初审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上报建设部;
3.建设部进行审核,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准予注册的,于法定时间内向申请人颁发《注册勘察设计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证书》和注册勘察设计工程师执业专用章。
办理地址:北京市三里河路9号建设部主楼604房间
联系电话:010—589337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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