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级房产测绘单位资质初审由建设部实施。
(一)行政许可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四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
(二)行政许可条件
1、有不少于40名测绘专业技术人员(其中:高级4人,中级12人);
2、有相应的仪器设备和设施(GPS接收机6台,全站仪10台,水准仪4台,A1幅面以上绘图仪2台,手持测距仪15台);
3、有健全的技术、质量保证体系和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制度(具体考核指标参见《测绘资质分级标准》);
4、独立的法人单位,并有固定的住所。
(三)申请材料目录
1、测绘资质申请表(房产);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简历、任职文件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4、单位在职人员名册及符合规定数量的专业技术人员的任职文件或聘用合同、身份证、毕业证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5、符合规定数量的仪器设备清单、国家已经颁布检定规定和标准的仪器设备检定证书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6、测绘技术质量保证体系和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制度的证明文件;
7、固定经营场所证明;
8、最近一年所完成的房产测绘项目目录和有代表性的房产测绘报告1份。
(四)行政许可程序
1、接收。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将申报材料转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齐全的,当场接收,并出具《建设行政许可申请材料交接单》。
2、初审。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作出予以许可的初审决定;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作出不予许可的初审决定。
3、送出。将初审决定书送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
(五)行政许可办理期限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自接收申报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初审决定。
(六)行政许可数量
无限制。
(七)行政许可办理机构
建设部住宅与房地产业司
(八)行政许可办理地址、联系电话
办理地址:北京市三里河路9号建设部主楼530房间
联系电话:010—589330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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