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网上服务 > 公众服务 > 面向企业服务 > 设立变更
企业集团登记条件
治多县政府网站:http://www.meikejian.com    来源:    创建时间:2015/8/30 16:59:55    
  企业集团的发展有一个过程。为了运用法律手段和经济手段积极支持和保障企业集团的发展,使企业集团按照产业政策、行业发展规划及实际情况进行组建,促进企业集团的健康发展,努力实现组合的最优化,防止一哄而起,国家体改委和经委在1987年联合发布的《关于组建和发展企业集团的几点意见》中对组建企业集团的条件作了较为原则的、引导性的规定,即(1)企业集团应具有多层次的组织结构,一般应由紧密联合的核心层、半紧密联合层以及松散联合层组成。(2)集团公司应是企业集团的紧密联合层,是集团的实体部分,逐步实行资产、经营一体化;半紧密联合层的企业一般以资金或设备、技术、专利、商标等作价相互投资并在集团统一经营下,按出资比例或协议规定享受利益并承担责任;松散联合层的企业在集团经营方针指导下,按章程合同的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并独立经营,各自承担民事责任。(3)集团公司必须具备:共同遵守的章程,与其经营范围相适应的条件和手段,集团公司及成员企业名单,健全的财务制度,相对稳定的组织形式和管理机构,以及可行性证报告。(4)必须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批,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才可依法使用企业集团名称。

  随着企业集团的组建和发展,各地区、各部门和企业集团在实践中积极探索,总结经验。国家先后颁布了《关于选择一批大型企业集团进行试点的请示》,《试点企业集团审批办法》,《关于国家试点企业集团登记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等,对企业集团组建的条件作了比较明确、具体的规定。

  根据以上法规、规章的规定,企业集团登记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必须有一个实力强大、具有投资中心功能的集团核心。集团核心可以是一个大型生产、流通企业,也可以是一个资本雄厚的控股公司。

  (二)必须有多层次的组织结构,除核心企业外,必须有三个以上的紧密层企业,还可以有半紧密层和松散层企业。

  (三)企业集团的核心企业与其他成员企业之间,要通过资产和生产经营的纽带组成一个有机的整体。核心企业与紧密层企业之间应建立资产控股关系。核心企业、紧密层企业与半紧密层企业之间,应逐步发展资产的联结纽带。

  (四)企业集团的核心企业和其他成员企业,各自都具有法人资格。

  (五)企业集团的核心企业、紧密层企业、半紧密层企业和松散层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1.企业集团的核心企业应是一个全民所有制大型企业或国家控股的公司。

  2.紧密层企业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核心企业投资入股并达到控股的;

  (2)核心企业长期承包或长期租赁的;

  (3)经批准将全民所有制企业划归核心企业管理的;

  (4)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授权,将全民所有制的国有资产交由核心企业经营的。

  3.半紧密层企业应是核心企业参股(但未达到控股)或紧密层企业全资、控股的企业。

  4.松散层企业是指与核心企业没有资产关系但有稳定经营业务关系的企业或紧密层企业、半紧密层企业参股的企业。

  事业单位可以成为企业集团的成员单位。

企业集团的核准登记

登记主管机关对企业集团申请登记的核准程序是受理、审查、核准、发照和公告。

  (一)受理

  申请登记的企业集团的核心企业提交的上述文件、证件和填报的登记注册书齐备后,登记主管机关方可受理,否则,不予受理。

  (二)审查

  登记主管机关受理企业集团核心企业的申请登记后,应审查核心企业提交的文件、证件和填报的登记注册书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并核实有关登记事项和开办条件。

  (三)核准

  登记主管机关经过审查和核实后,根据《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及其施行细则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以及《国家试点企业集团登记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等的规定,做出核准登记或者不予核准登记的决定,并及时通知申请登记的企业集团的核心企业。

  (四)发照

  对核准登记的申请单位,登记主管机关应分别颁发有关证照,并及时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领取证照,办理法定代表人签字备案手续。

  (五)公告

  对核准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由登记主管机关发布公告,企业集团自核心企业的开业登记或变更登记核准之日起即告成立。登记主管机关发布企业集团成立的公告中,应载明该企业集团的名称(包括简称、外文名称及缩写)、核心企业名称和成员企业、成员单位名称。
企业集团的监督管理

根据《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及其施行细则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以及《国家试点企业集团登记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登记主管机关对其核准登记注册的企业集团就以下方面进行监督管理。

  (一)监督企业集团是否按照上述规定办理开业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

  根据《国家试点企业集团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

  1.该办法实施之前,已经登记注册的名称中含有“集团”字词的企业,应在该办法施行之日起一年内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凡符合国家规定和该实施办法原则的,由有核准登记权的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变更登记或换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凡不符合国家规定和该实施办法原则的,名称中不得使用“集团”字样,由原登记主管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

  2.企业集团名称变更的,由原登记主管机关发布名称变更登记公告,成员企业和成员单位发生变化的,应制作成员企业和成员单位变化的名称名单,于变化确定之日起三十日内报登记主管机关备案。

  3.企业集团的核心企业终止,经企业集团协商机构决议形成新的核心企业的,应按该实施办法的规定办理登记,并可保留原企业集团名称;形不成新的核心企业的,自核准注销登记之日起,该企业集团名称同时注销,登记主管机关应发布注销登记公告。

  (二)监督企业集团是否按照核准登记的事项以及章程、合同或协议开展经营活动。

企业集团章程是企业集团经营管理的依据,因此,企业集团的章程内容有变更的,应按规定修改章程,于修改之日起三十日内报登记主管机关审查核准。

  (三)监督企业集团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年检手续。

  企业集团的成员企业、成员单位不仅应按《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及其施行细则的规定或《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年检,而且核心企业在提交年检报告书时,还应附企业集团汇总的各成员企业的年度财务报告书。

  (四)监督企业集团及其成员企业法定代表人是否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企业集团及其成员企业的法定人必须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企业集团章程中载明的企业集团名称经登记主管机关审查核准,方可在宣传和广告中使用,并由企业集团的核心企业决定,但不得以该企业集团名义签订合同和从事经营活动。使用企业集团名称的非法经济组织,登记主管机关应予取缔。未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擅自使用企业集团名称的,或者不按规定使用企业集团名称的,登记主管机关可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或《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