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包括的内容
自1998年7月1日《青海省企业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规定》实施后,被保险人个人帐户按被保险人缴费工资基数的11%建立。其个人帐户包括: (一)个人缴纳的全部基本养老保险费;
(二)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中按被保险人个人缴费工资基数的一定比例划入的部分;
(三)个人帐户储存额的利息;
《规定》实施前已按本市有关规定建立的个人帐户,其储存额与《规定》实施后的个人帐户储存额合并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