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
规范土地市场秩序工作
实 施 方 案
为切实加强土地批后监管,积极盘活存量土地,提高土地利用效率,推进节约集约用地,有效处置闲置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第5号令)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和省委十二届第七次、八次全会精神为指导,以《土地管理法》及其配套法规为依据,认真贯彻落实2015年全省、全州国土资源工作会议精神,从严土地管理、节约集约用地,依法查处土地违法违规行为,切实加大清理和处置闲置土地力度,盘活存量土地资产,充分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加强土地调控的作用,进一步规范土地市场秩序,为我县各类建设项目提供用地保障,促进全县经济社会的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规范土地市场秩序工作,认真清查处理未批先建、非法圈占国有土地的行为,全面清理处置闲置土地,加大对闲置和空闲土地的盘活再利用,切实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建立土地资源储备库,做到及时供应各类建设用地,实现全县土地市场规范有序稳步发展;进一步完善土地利用动态巡查制度,监督管理土地批后开发利用情况,切实提高土地供应率和利用率。
三、工作任务
坚持依法依规、区别情况、分类处置和节约用地的原则,全面核清各类用地行为,建立全县宅基地和建设用地未批先建、擅自圈占登记台帐、闲置土地清理处置台帐、全县重大项目用地开发利用台帐,并对宅基地、各类建设用地中存在未批先建、非法圈占、供而未用的闲置土地依法进行清理处置,最终把收回的土地纳入政府土地储备库并加以规范管理。
四、清查处置范围和处置措施
清查处置范围:未批先建、非法圈占国有土地的行为;各类闲置土地,重点清理城镇道路干线、省道沿线等区域或地段的闲置土地。
(一)住宅用地(宅基地)
1、经县政府或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同意,至今仍未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宅基地,经核实属实且符合《治多县城总体规划》的一律按照《治多县土地定级与基准地价》足额补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按程序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并按照2006年县政府常务会议要求,批准用地的面积不超过0.8亩;对影响《治多县城总体规划》的,依照有关规定无偿收回土地,并在政府土地储备库内妥善安置住宅用地。
2、未批先建,未经县国土资源局批准办证且已建设的,符合《治多县城总体规划》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76条的规定处以每平方米30元以下的罚款后,依据程序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对影响《治多县城总体规划》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76条的规定,强制拆除非法建筑后,收回非法占用的国有土地。
3、非法圈占,私自圈占的国有土地且无建筑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77条的规定,由县国土资源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
(二)商业用地
1、用地单位(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后,自县政府或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批准建设用地之日起满1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采取征收闲置费并限期开发,由县国土资源局报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向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下达《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闲置土地费征缴标准为每年2—10元/㎡;闲置时间超过半年不足1年的,按1年计收。闲置土地使用者愿意继续开发建设的,应按规定处置并缴纳土地闲置费后允许延长1年动工开发建设,1年期满仍未动工开发建设的,由县政府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纳入政府土地储备库。
2、用地单位(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未动工开发建设满2年的,由县国土资源局报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向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下达《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纳入政府土地储备库。
3、对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造成动工开发延迟而形成的闲置土地,可采取延长动工开发期限、调整土地用途、置换土地、安排临时使用和协议有偿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等途径及时处置,充分利用。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建立土地储备库
对已经收回非法占用的土地和处置完毕的各类闲置用地以及其他空闲国有土地,纳入政府土地储备。根据《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储备土地必须符合规划,优先储备闲置、空闲和低效利用的国有存量建设用地。
1、实行分类分块管理。以地块为单位建立储备土地登记台账档案,区分商业用地和住宅用地,对每个地块的类型、等级、位置、面积等做好记载。
2、切实加强储备土地的管护工作。通过对储备土地的每个地块进行打围标识编号的办法加以监管,待储备土地的总面积、地块数和位置等最终确定后,就打围标识、管护、维修等费用进行详细预算并报县人民政府拨付。
3、落实储备土地管护人员。土地储备库建立后,要安排由财政供养或政府雇员形式的15名土地协管员,开展日常巡逻管护,及时发现并制止非法侵占和破坏政府储备土地的行为,并对打围标识设施进行维修。
4、储备土地的供应。根据储备土地地块所处位置、等级、面积、地价等因素,划分为住宅用地和商业用地,对居民申请宅基地的,要出具乡(镇)、村或社区证明,认真核清在我县无其他土地产权后,由县国土资源部门统一规划管理,在储备土地地块内供应,按程序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批准面积不超过0.5亩;对单位(企业)申请商业用地的,要向县国土资源部门提交书面申请,由县国土资源局报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按程序办理用地手续,交纳出让或划拨价款后,由县国土资源部门统一规划管理,在储备土地地块内供应,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
六、工作要求
1、依法清查处理。严格按照《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第5号令)等法规政策规定,进行清查处理,确保清理无遗漏,处理都到位。
2、抓好清查事项。要深入实地,查清每宗违规和闲置土地的位置、权属、面积、用途、实际利用情况、开发建设情况以及投资总额、建筑密度、土地闲置、改变土地用途等情况。
3、强化跟踪监管。对建设用地实行跟踪检查,对土地的实际利用情况进行执法检查,对出让宗地建设竣工时间、投资总额、投资强度等进行跟踪监管,提高土地利用效益。
4、建立长效机制。要以此专项工作为契机,积极探索建立建设用地批后监管新路径,建立违规用地查处、闲置土地清理处置的长效监管机制,进一步规范土地供地行为,不断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